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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 甲方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作价补偿。
被拆迁房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按每平方米___元作价补偿,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费___元、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负责办理被拆除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2、产权调换。 甲方以___地点,___房屋,___间,___平方米,补偿乙方; 乙方需支付: (1)结构差价___元; (2)面积差价___元; (3)房屋成新差价___元。 第八条 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应将原住房腾空,并交甲方拆除。 第九条 乙方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或附属设施应在___年___月___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 第十条 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应在收到甲方正式安置通知___日内迁入安置住房内。逾期不搬迁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并每逾期一天罚款___元。 第十一条 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在临时过渡期内甲方按每月___元支付乙方临时过渡费。 第十二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约定的临时过渡期期满前保证乙方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甲方应在临时过渡期满____天前通知乙方并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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