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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价继续“高升”,“买房难”有增无减的情况下,本来是帮助中低收入者购房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受到了质疑。而对公积金制度的质疑,有可能给本来单纯的公积金制度强加以“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从而导致公积金制度的变形和扭曲,并最终成为“均贫富”的一种手段。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合作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57.9%的人认为公积金在缓解中低收入者“购房难”方面“没什么帮助”,认为“非常有帮助”的仅占4.3%。仅28.6%的人认为按工资比例缴存公积金“公平”,78.4%的人认为“收入低的不会因公积金买得起房,收入高的不用公积金也能买”。该报援引世界银行11月14日发布的最新一期《中国经济季报》中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是使收入较高的家庭受益。
应该说,报告能基本反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现实窘境。由于住房公积金按工资比例缴存,因此,工资收入高的人缴存的多,单位给存的部分也更多,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收入越高,受益越大,是“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甚至还出现了个别单位,尤其是收入甚高的垄断行业为逃避税收而超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因此,有一部分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财税的再分配过程”,在住房保障方面现实作用有限,应该更多向低收入者倾斜。
现实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为中低收入者住房提供帮助方面的确大有提高的余地,比如减少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提高资金运作水平,增加所有者收益;增加金融产品创新,提供更多样化的贷款、使用方式等等。但是,住房公积金作用并不是解决“买房难”的解药,没有“药到病除”的功效,更不应当把住房公积金当成调节收入“劫富济贫”的分配工具。
住房公积金制度试行于1991年,并于1994年全面推广。截至2006年5月,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10831亿元,累计缴存人数已超过1亿人。全国约有3000万职工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了居住条件。这一数字占城市人口的8%,惠及户数超过城市住户的15%。即使在笔者周围,通过公积金贷款买房并缓解了还款压力的也不在少数。因此,这一政策使更多原本买不起房的人实现了买房梦,这一点是功不可没的。至于是不是有一些高收入的人“搭便车”,获取了更多收益,这是另一个问题。“搭便车”的现象是任何一个政策都可能产生的负效应,衡量一个政策是否成功,关键还是要看是否实现了它对主要目标的保障作用。
当然,缴了公积金仍然买不起房的人同样存在,这一数字估计还不算少。作为一项政策,公积金制度虽然基本实现了对有工作人员的“全覆盖”,但它的作用却是有限度的。如果把人群按收入分成三部分,我们的社会仍然是金字塔结构,低收入者占多数。而住房公积金制度所能真正提供帮助的恰恰是中间最少的一个群体,也就是那些恰好使用了公积金满足了购房需求的一部分人。这一部分人群无疑是“金字塔”中间层中的一小部分,往上,比较多的人可能获得了额外收益,往下,更多的人缴了公积金仍然买不起房。因此,我们有必要考虑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分配形式和缴费方式,减少高收入者的获益成分,同时,也应减少低收入者的缴费负担,直接提供廉租房等社会保障用房。对于公积金贷款仍然不能满足最普通商品房需求的低收入群体,无疑应该把他们纳入社会保障的范畴解决。公积金不是万能药,说它“救急不救穷”,“只会锦上添花,不会雪中送炭”其实是准确反映了公积金的被动定位。
其次,公积金制度不应成为“劫富济贫”的工具。如果说对社会收入进行调节,那是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范畴,对富人财富的剥夺并不能增加社会财富,反而会使社会陷入恐慌和混乱。在社会收入差距拉大,而在“穷人”增加收入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劫富济贫”的心理很容易成为快速解决问题的“传统思路”。这一做法一度在中国历史上搞了2000多年,事实证明,这是一条走向社会财富再次毁灭的危险道路。
从“原教旨”的角度上讲,所谓“公积金”,无非是“大家帮助大家”的公共基金,大家存钱大家用,现代社会不过是由政府的专业机构代替了民间的“基金会”,社会强制保障代替了自愿的集资,仅此而已。存钱多,收益多一点亦无不可,因为存钱多的人贡献自然也大。大家在这里“零存整取”,至于连本带息够不够买房,那既是本钱多少的问题,也是社会住房保障是否完备的问题,或许还是“二次分配”是否到位的问题,公积金制度本身不应“越俎代庖”。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确有太多的不足需要完善,有太多的人群需要提供帮助,但是,公积金制度也的确无法承担太多本不应该承担的“社会兼职”,我们既担心这一制度最终不堪压力而崩溃,更担心被某种奇怪的社会心理拉得变形走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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